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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宠小贴士丨防疫人员扑杀宠物,是否有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22-03-14 00:00:00   浏览量 :1659
发布日期:2022-03-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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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宠在一些社交媒体上发现
不少地方的防疫人员动用了
诸如“扑杀”或“无害化处理”的手段
残忍地对待我们的宠物

这种“防疫”手段让人不寒而栗
格小宠就与小伙伴们唠嗑唠嗑
防疫人员扑杀/无害化处理宠物
是否有法律依据来支撑呢?


根据我国《动物防疫法》的第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从法规可知:所谓的“无害化处理”,针对的是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以及被依法扑杀的染疫动物尸体,而非活的动物

针对活的染疫动物,首先是扑杀其次才是对扑杀后的尸体做无害化处理

因此,那些在防疫期间,宣称想要“无害化处理宠物”的单位都是无稽之谈,根本没有任何权利对“活蹦乱跳”的萌宠们进行“处理”。


根据【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得知,想要对染疫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首先第一步应该是“扑杀”,那么,染疫动物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被扑杀

我们再来继续看《动物防疫法》的第三十一条规定: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从法律规定可知,对于染疫的动物,第一时间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措施,而不是直接扑杀。


在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隔离动物之后,需要根据动物感染的疫病级别进行不同方式的处理,参照我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法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

第三十九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所在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

第四十二条: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综合以上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可知:

当动物感染的疫病属于一、二类动物疫病,县级以上政府可以直接对染疫动物采取扑杀、销毁措施,当动物感染的疫病属于第三类动物疫病并暴发性流行时,也能按照一类疫病处理(扑杀、销毁等)。

 (图:来自@南郑动物疫控 )


那么当下流行的新冠肺炎是否也属于《动物防疫法》所规定的一、二、三类重大疫情对应的疫病呢?

根据农业部最新发布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我们发现新冠肺炎并不在其中,以此可观察到新冠疫病目前并没有在宠物之间形成重大疫情的趋势,更别提“宠物传人”的现象会发生(事实上也没发生)。

因此,从疫病的角度看,即使动物感染了新冠,也不能依据《动物防疫法》进行扑杀。


那么,扑杀的“染疫动物”是否指的是“动物一旦染疫,即有被扑杀的可能?“,还是说“只有在对应的染疫动物名单里”才会被扑杀呢?

这个问题很重要吗?

当然很重要,这涉及到我们心爱的“宠物猫和宠物狗”是否在“染疫动物的扑杀名单”中。

格小宠不得不搬出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第四十二条规定: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从这条法规中,我们特别注意到了“必要时,需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以及第四条措施中所说的“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由此可见,《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有一个共同点在于,控制或扑杀的措施都是需要通报上一级单位后才能进行处理的。

同时,根据2020年我国农业部颁发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猫狗并不属于畜禽的范畴,更不归类于野生动物。

宠物(猫狗)并不在“染疫动物的扑杀名单”里。
 

综上所述,政府部门相关涉事人员的扑杀行为既不符合《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也不符合《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因此防疫人员扑杀宠物,根据现存的法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一种违法行为

防疫工作人员的正确做法应是:

当宠物未进行监测,只是宠物主人被隔离时,需对宠物进行合理的隔离安顿;

当监测的宠物感染了新冠疫病,需要及时上报给有关部门,并及时进行隔离治疗和安顿好宠物,根据各地的不同政策,或集中与主人隔离,或单独隔离、然后提供上门喂养服务。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守护毛孩子,抵抗扑杀等无良举措,需要您的发声!

(完整内容可戳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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