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州这片山川灵秀之地,独特的喀斯特地貌造就了其遍布峰林与溶洞的自然景观,也慷慨馈赠了其丰富的中药材资源。自然与人文的滋养,使得贵州底蕴深厚的酿酒工艺与药材资源结合,诞生了许多具有当地特色的药酒企业。

陈先生的家族在贵州当地以独创的药酒酿造技艺而享有盛名,作为酿造技艺的第七代传承人,陈先生为推广家族技艺,以自己的名字创立了主营生产、销售特色酒的企业。在企业成立后,陈先生在保持产品创新的基础上持续推广其技艺,带动了当地特色酿酒产业的发展。在陈先生获得市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的同时,其家族引以为傲的酿酒技艺更是被纳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就在企业发展得如火如荼之际,突如其来的一纸诉状让陈先生懵了圈——在省外的一家酒企(以下称外地酒企)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陈先生的企业(以下称贵州酒企)告上法庭。令陈先生感到疑惑的是,企业的业务自始至终都在贵州当地进行,销售的渠道也是在线下,怎会和远在外省的一家酒企扯上关系?
原来,虽然企业是以陈先生的名字命名,但却恰好与外地酒企的字号重合,对方认为贵州酒企业使用该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甚至主张其字号为驰名商标,要求贵州酒企立即停止使用相关名称并赔偿损失。
对于陈先生来说,此案一旦败诉,不仅苦心经营的企业要更名,家族传承已久的技艺推广也会受阻,多年积累的品牌声誉更可能毁于一旦。陈先生明白当务之急是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于是,他委托了格德律师事务所。
在格德律所接到陈先生的委托后,马延、王思纯主任律师第一时间成立了办案团队,制定应诉策略。
律师团队在研究案情后发现,为了能在北京的法院立案,对方同时将一家发布过贵州酒企宣传文章的网络科技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试图通过虚列被告的方式增加管辖连接点。针对对方的做法,律师团队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网络平台发布的仅是企业基本信息报道,与所谓 “不正当竞争” 无任何关联,该公司并非适格被告,立案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案件理应在贵州审理。
随后,外地酒企进行了撤诉。在撤诉没过多久后,对方重新在北京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我方律师团队继续执行既定的诉讼策略,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将案件移交至贵州当地法院。
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双方观点的交锋更为激烈。外地酒企坚持认为,其字号具有极高知名度且为驰名商标,贵州酒企使用相同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其商誉的故意,客观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对此,律师团队从多个维度驳斥对方的主张:
陈先生以自己名字作为企业字号,是对姓名权的合理使用,且从未突出使用相关标识,不存在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陈先生的酿酒技艺作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企业发展依托的是家族传承的独特工艺与本地资源,获得过政府认可,具有独立的品牌价值与社会认可,无需借助他人商誉。
两家企业经营范围差异显著:贵州酒企扎根贵州,专注于特色药酒、白酒的线下销售,服务本地客户;而外地酒企主营葡萄酒,以线上销售为主,双方既无地域重叠,销售品类也有差异,不构成直接竞争关系,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对方声称其字号为驰名商标,却未能提供持续宣传的证据,更无法证明其在贵州地区具有影响力,所谓 “驰名商标” 的主张缺乏事实支撑,因此外地酒企主张保护的字号并非具有影响力的字号。
外地酒企始终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我方实施了突出使用字号的行为,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消费者存在误认,更未证明其商誉受损情况,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因我方对外地酒企享有驰名商标提出异议,外地酒企的商标至今是否驰名,其应提交相关证据供法院审查。因外地酒企未提供相应证据,其商标并不必然在司法案件中认定为驰名商标,也不能当然以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因此,法院认定对方主张的 “驰名商标” 不成立,贵州酒企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面对一审判决,外地酒企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了我方的观点,认定一审判决无误,最终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这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全面胜诉,不仅为陈先生的企业保住了品牌名称,更守护了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推广之路。在贵州这片孕育着多元民族文化与特色产业的土地上,每一个扎根传统、坚守诚信的企业,都应得到法律的公正庇护。而格德律师团队以专业的法律素养,紧扣事实与证据,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地方特色产业的健康发展注入了法治力量。
-本文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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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本案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