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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全国赛马” ,试看深圳如何一骑绝尘,成为知识产权标杆城市

发布日期:2021-10-07 00:00:00   浏览量 :548
发布日期:2021-10-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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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25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成因销售假冒“华为”商标产品,在判处120万元罚金基础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支付50万元的经济损失。

这是深圳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案件,也是深圳法院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具体司法实践。

2020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

深圳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中提出,要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使赔偿数额充分反映知识产权市场价值。

尽管在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都陆续引进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放眼全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推进仍然困难重重。

深圳,这座极具创新力和活力的城市,被寄予深切厚望——“打造知识产权标杆城市”。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正案新增惩罚性赔偿相关内容、深圳率先出台全国首个相关司法指导意见的措施,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各类案件已超亿元……经年已过,深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屡放“大招”,阶段性完成了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综合改革试点任务。

刊登于《南方日报》

 从严从重
设惩罚性赔偿制度“加码”处罚

2018年底,知名珠宝品牌卡地亚公司发现几家深圳珠宝企业在大量销售假冒卡地亚注册商标权的珠宝产品,侵权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后仍未停止。后来,卡地亚将这几家企业告上法庭。

“此案一审法院只判决被告赔偿15万元,虽然赢了官司,但认定的赔偿数额明显偏低。”该案代理人蒋律师介绍,侵权人在如此低廉的“违法成本”面前,很大可能会选择继续侵权。

事情随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而迎来转机。

今年年初,卡地亚公司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几家企业属于“明知故犯”,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适用惩罚性赔偿,并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卡地亚共计100万元。

“判决结果全额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蒋律师表示,判决充分尊重了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也促进整个珠宝行业的健康发展,引导经营者更加尊重和重视知识产权与行业创新。

这背后,得益于深圳率先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硬核”支撑。
    
先是《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正案)》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凸显加大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戒力度。

这标志着深圳在全国率先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修正案在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基础上,针对“与权利人之间的代理、许可关系终止后未经权利人同意继续实施代理、许可行为构成侵权并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行为保全裁定继续实施相关侵权行为”“在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裁决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等六种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幅度内从重确定赔偿数额。
    
再是市中级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围绕深圳综合改革试点的具体要求,规定了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操作规则,细化了“故意”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方法及考量因素等内容,成为全国首个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指导文件。
   
 “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要破解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困局,对故意实施侵权、多次侵权的行为进行‘重罚’。”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审判长、四级高级法官兰诗文表示。
    
她认为,构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显著提高违法成本,更好地维护权利人利益,增强全社会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自觉性,提高深圳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先行先试
为知识产权惩罚性制度执行“破冰”

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在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中首次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出现。

自此之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将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予以了明确,而种子法、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部门法均陆续引入该项制度。
    
尽管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已无法律障碍,但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地面临许多问题。
    
究其原因,在于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前提,需要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且损害结果和不法行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这考验着法官对证据的认定能力和大胆、谨慎的法律适用能力。
    
知识产权侵权的隐蔽性,使得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础的“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难以精准确定。同时,“故意”“恶意”“情节严重”等规则边界有待进一步明确,赔偿数额的倍数也需要更加精细化的计算方法。
    
而本次市中级法院出台的有关指导文件,对相关难题均做出针对性“破解”。
    
市中级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适用对象为侵权人具有故意且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而对“情节严重”的定义为——当侵权行为具有主要以侵权为业、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较长、侵权行为对行业或者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情形。
    
在惩罚性赔偿基数方面,《指导意见》中确定的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包括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三项,但不含权利人的维权合理开支。同时要求,确定赔偿基数时,应考虑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不同的知识产权对产品的贡献程度。
    
《指导意见》还指出,在裁量确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时,应综合考虑权利人请求保护的权利的创造性、显著性、知名度,权利人用户数量下降导致的会员费、点播费等损失情况,以及权利人商誉、社会评价的降低程度等一系列因素。
    
对于惩罚性赔偿倍数的确立原则和具体依据,《指导意见》也作出要求。赔偿倍数应在法定倍数范围内,可以不是整数。在确定赔偿倍数时,可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权利人所受损害情况、侵权行为对行业或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
   
 “深圳市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将大幅提高。”深圳市专利协会常务副会长张全文说,这将鼓励全社会来进行研发投入,推进全社会的创新能力,真正体现了“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
    
截至目前,深圳法院已在十多宗案件的判决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近亿元,为深圳大力实施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

本文来源于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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