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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票据纠纷胜诉确认百万余元债权却无财产可执行,格德律师起诉追责股东成功完成深度执行。

发布日期:2026-07-03 17:26:23   作者 :格小德    浏览量 :13
格小德 发布日期:2026-07-03 17: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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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诉讼中,回款远比胜诉难的问题普遍存在。不少当事人拿到胜诉判决,却因被执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导致案件终本。本案亦陷入同样的执行难题,而格德律师通过起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成功完成了案件的深度执行。


本案客户为一家从事网业销售的公司,案件发生时,市场上流通着大量房地产企业出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此类票据票面金额较高,但持票人无法快速变现,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为解决短期融资需求,经中间人撮合,某工程公司与客户达成了票据贴现约定。


经沟通协商,双方最终敲定具体贴现交易方案。按照约定,客户向该工程公司支付了近180万元贴现款项,对方随即返还20余万元贴现利息,并完成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流转。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待票据到期后,客户发起提示付款申请,三张票据竟均被承兑方全部拒付。至此,客户不仅无法收回票据对应的兑付资金,此前支付的大额贴现款也彻底被套牢。为挽回高达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客户委托了格德律师事务所处理本案。


马延主任律师、王思纯主任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迅速组建了办案律师团队。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开展证据归集与梳理工作,通过整理双方线上沟通记录、转账流水、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等证据,还原了本案中票据贴现的交易过程,并向法院提起票据纠纷诉讼


庭审过程中,被告公司主张案涉交易的实际主体为中间人,自身仅为名义上的参与方,涉案款项往来与其无关,无需承担相应责任。针对对方的抗辩理由,我方律师团队结合已提交证据指出:交易沟通全程由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导参与,所有资金流转均通过双方对公账户完成,证明案涉贴现交易真实发生于原、被告双方之间;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专项业务,本案原、被告均不具备法定票据贴现资质,双方间贴现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双方应当互相返还案涉票据及贴现款项。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确认案涉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对应的贴现行为无效。经扣减被告已返还的贴现利息后,法院判决该工程公司向客户返还贴现款157万余元,同时客户向被告返还案涉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


判决生效后,对方公司仍未履行付款义务,迟迟拖延还款。为保障客户权益,律师团队即刻代理客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阶段,法院穷尽全部财产查控措施,仅轮候冻结对方名下一处银行账户、轮候查封九台车辆。经核查,被查封车辆均由第三方实际占有管控,法院无法对其实施处置措施;除此之外,对方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法院依法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客户手握胜诉判决却无法实现回款,案件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面对困局,律师团队并未就此止步,通过调取对方公司全套工商内档资料,我方对该公司的股权信息进行了详细梳理:对方公司设立初期,原始股东已全额实缴初始出资,后续原股东全部退出,三名新股东受让全部股权并完成初始出资缴纳。数年后,该公司大幅提升注册资本,三名股东也同步追加大额认缴增资。


根据以上事实,律师团队对案件的深度执行方案进行了研讨:三名股东仅足额缴纳了初始股权出资,后续大额认缴增资分文未实缴。对方公司长期无有效资产清偿债务,核心原因是股东利用超长认缴期限恶意拖延出资,削弱了公司偿债能力,从而规避债务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司法裁判规则,本案中对方公司无力清偿生效判决确认的到期债务,法院已穷尽全部执行措施仍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公司具备破产情形,且三名股东未主动申请公司破产清算,完全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适用条件。


而在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则下,三名股东的出资义务即刻全部到期,其未足额缴纳增资的行为,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据此,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研判,律师团队代理客户提起股东出资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公司三名股东,在各自未实缴增资的限额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157万余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庭审中,三名股东提出抗辩,主张公司名下有查封车辆,且对外持有工程款及票据债权,公司具备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本案未穷尽执行措施,不适用出资加速到期规则。针对对方观点,律师团队予以驳斥:该公司名下查封车辆无法处置,而对外债权也尚未转化为可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的实际资产,不足以证明公司具备足额偿债能力,对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定三名股东出资义务已加速到期,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应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作出判决:三名股东分别在各自未实缴增资范围内,对前案票据纠纷判决中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我方胜诉后,三名股东终于认清了自身的责任:若继续逃避履行将导致个人财产被强制执行。很快,对方主动联系律师团队提出和解意愿,希望与我方协商还款事宜。最终,在律师团队的协调下,客户与对方公司达成和解,双方签署《商票一次性处理协议书》。后续,对方按照协议约定分期偿还了全部款项,本案顺利办结。






-本文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文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请联系本所


相关资料:本案判决书


票据纠纷案件




股东出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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