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EC商务旅行卡作为亚太经合组织为便利区域内商务人员往来所创立的特殊旅行证件,一直以来都受到各行各业的商务人士青睐。在这样的需求下,许多辅助办卡的业务也应运而生。
2023年,陈文欣便与深圳市某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一份《APEC商务旅行卡服务协议》,希望公司能帮助她办理此卡,以获得在五年内于各APEC经济体免签入境及快速通关的便利。协议约定,陈文欣需支付一定费用,公司则负责准备材料、提交申请并完成办卡流程。
在签订合同后,陈文欣当即便按约定支付了总款项50%的首期款,公司则需要提供准备材料清单并跟进申报流程,协助陈文欣完成办卡服务。但在收到陈文欣所付首期款后,公司却似乎把这事搁置在了一边,仅告知了陈文欣在3到6个月内会下卡,未向陈文欣提供过任何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每次陈文欣要求公司给出相关部门的受理情况,对方就以各种借口敷衍,办理进度完全没有任何消息。令陈文欣感到不解的还有,公司一开始说需要帮陈文欣买6个月社保,之后又说3个月,之后又说不用,如此摇摆不定让陈文欣愈发觉得不靠谱。这就不免让人怀疑:难不成公司收了钱是一点事也没办?于是陈文欣找到了广东格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咨询,希望律所能帮助她向仲裁院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
格德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当事人委托,在王思纯、马延律师团队的研讨后找出了案件中存在的争议焦点。
第一点争议便是合同履行情况:在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陈文欣已按约定支付了首期款,但公司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办卡服务。公司在沟通过程中,未向陈文欣提供任何显示办卡进度的证明或资料,也未就申请可能存在的问题或需补充的材料进行及时沟通,导致陈文欣对办卡进程一无所知。这是引起陈文欣提出解除协议的根本原因,即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第二点争议便是违约责任认定:鉴于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服务,不仅长期拖延并缺乏有效沟通,也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提交申请材料或已进行实质性办理工作。由此,陈文欣认为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这是陈文欣提出解除合同的合理、合法依据。
法律分析:
在明确了以上的争议焦点以后,寻找相关法条支持,问题便能迎刃而解。格德律师团队细致地为陈文欣分析了当前的案情与重点,并引用相关法条支持了陈文欣的主张,为当事人送上了一粒“定心丸”。
一是合同效力与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取代,但基本原理相同),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包括及时准备材料、提交申请并确保办卡进度。无论仲裁主张什么内容,确保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是基础。
二是解除依据与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陈文欣在签署协议后及时支付首期款,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公司未在签约前告知的办卡期限内完成办卡的合同义务,且相比迟延超过1倍的时间。面对多次催问,公司屡次拖延,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公司协助陈文欣取得APEC商务旅行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陈文欣解除协议具有法律依据。
通过王思纯、马延律师团队对相关法条的分析及合同细则、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已整理证据的佐证,陈文欣的仲裁申请得到仲裁庭支持已成必然。
最终,经过深圳国际仲裁院的裁决,仲裁庭支持了陈文欣的所有主张,裁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公司退还陈文欣已支付的首期款、支付陈文欣资金占用利息与律师费、承担仲裁申请费。
-本文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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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本案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