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园丽是一个医疗美容医院的院长,由于自家住宅与美容院需要装修,结识了工作业务为室内装修设计的郭鹏,并逐渐发展为了感情深厚的朋友。出于对郭鹏专业的肯定,赵园丽经常为他介绍有装修需求的客户。2018 年,郭鹏向赵园丽介绍其正在筹备的位于广西阳朔的民宿项目,并邀请他投资该民宿项目,该民宿项目由郭鹏亲自设计、装修及运营管理,赵园丽只需进行投资并参与分红,无需参与经营管理。基于对朋友的信任与规划的认可,赵园丽同意投资并投入了不少的资金。
就在民宿准备投入运营之时,一道晴天霹雳打破了赵园丽和郭鹏的憧憬。该民宿项目因未经合法审批,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被当地政府依法强制拆除。面对投资损失,赵园丽要求郭鹏退还其全部投资款,但郭鹏拒绝返还。昔日的好友因为这件事闹得非常不愉快,为此,赵园丽只好委托格德律师事务所对郭鹏提起诉讼,希望能拿回这笔高达百万的投资款。
马延主任律师、王思纯主任律师及律师团队对于款项是否可退进行了研究,认为赵园丽所投资的项目由于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其项目中的协议也应认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民宿项目因非法用地而被拆除,显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关于民宿项目的投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及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综上,本案中违法违规的投资项目,其投资协议无效,对于郭鹏所取得的投资款,应返还给赵园丽。
在庭审中,律师团队详细阐述了我方观点,并对郭鹏对投资款认定为合伙财产的观点进行了反驳。格德律师指出,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合伙合同,且实际履行过程中,赵园丽并未参与经营管理,仅作为财务投资者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及合伙的实质要件,缺乏明确的合伙协议及共同经营的事实,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合伙关系,也就没有“合伙财产”这一说法。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律师团队的意见,判决被告郭鹏退还赵园丽投资款1137500元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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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本案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