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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强制异地调岗且薪资扣为负数?离职脱密期竟遭公司刁难,格德助劳动者成功捍卫权益。

发布日期:2025-12-31 11:48:38   作者 :格小德    浏览量 :3
格小德 发布日期:2025-12-31 11: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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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下旬,时任某银行部门经理的徐悦突然接到临时通知,要求其次日赶赴成都出差,配合内部业务推进工作。徐悦随即就出差的工作安排与上级沟通,得到了对方明确答复:此次出差的内容为工作交接,交接完成后可选择返回原部门或申请转岗。然而,公司后续的操作却与承诺完全相悖。


不久后,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与徐悦面谈,明确提出将其调岗至另一部门,且工作地点需从深圳变更为成都,现有的薪资水平亦无法得到保证。因个人原因,徐悦明确拒绝该调岗方案。由于双方协商陷入僵局,上级领导转而建议徐悦主动离职。在公司始终未给出合理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徐悦接受了领导的建议,她向公司发送了离职邮件并提交纸质辞职信。经与上级领导确认,双方约定当月月底为其最后工作日。


令人意外的是,就在约定达成后的次日,公司态度便发生了大反转。次日上午,徐悦尝试发起系统的离职流程时突然发现权限已被限制,在咨询人力资源部门后得知,其所属部门已被强制变更至此前提及的调岗部门;随即,徐悦便收到了人力资源部的正式邮件,公司在邮件中告知其离职申请已被驳回,要求徐悦立即前往成都协商调岗事宜。不仅如此,公司当日便关闭了徐悦在深圳办公地的打卡权限,强制要求其到成都办公地打卡,否则按旷工处理。面对公司单方面推翻约定的行为,徐悦当即明确表示拒绝,并向多位上级领导反馈,但均未获得有效回应。



为妥善推进离职事宜,徐悦从深圳赶赴成都与总部沟通,不料公司态度依旧强硬,坚持要求其在成都履职,并以双方入职时签订的《履行在岗脱密义务通知》为由,要求其在成都的岗位履行六个月脱密义务。但当徐悦问及该岗位的薪酬标准、具体职责及考评方案等信息,公司却迟迟未作出明确说明,谨慎的徐悦自然没有答应公司的要求。


返回深圳后,徐悦自行完成了工作交接。由于深圳办公地的打卡权限已被关闭,徐悦向公司申请当月剩余日期的假期,公司却以“处于脱密期,请假需审批通过方可离岗”为由拒绝,同时再次警告徐悦其未到岗的行为将按旷工处理。



眼见公司要么装聋作哑,要么机械般回应,徐悦索性也放弃沟通。直到当月发薪日,徐悦发现工资未正常到账,后续查看工资条才得知,该月工资不仅未发放,甚至被抵扣为负数。付费上班的荒诞遭遇让徐悦感到又好气又好笑,她就此向公司质询,公司则以徐悦多次拒绝返岗、长期旷工为由,直接关闭了其工作沟通软件、办公系统等全部权限,仅保留人力资源部的邮箱及联系电话作为唯一沟通渠道。在沟通彻底中断后,徐悦来到了格德律师事务所,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格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由王思纯主任律师、马延主任律师组织律师团队进行了案件的时间线梳理,确认我方的仲裁诉求为双方劳动合同解除,要求公司支付未发放的当月薪资及绩效薪酬。依据我方的诉求,律师团队收集整理了劳动合同、工作记录、邮件沟通记录、薪资发放记录等案件材料后,提起了劳动仲裁。


庭审中,公司方以《脱密期协议书》为依据,主张徐悦在脱密期内未履行到岗义务,故拒绝支付当月工资。对此,律师团队明确提出反驳:徐悦在约定的最后工作日前已完成全部工作交接,应视为正常提供劳动,公司理应足额支付工资。


针对要求发放绩效薪酬的主张,律师团队进一步指出:根据双方签订的《加盟邀约函》,绩效薪酬按年度考核及出勤情况发放。截至约定的最后工作日,徐悦始终正常履职,且公司提交的考核材料中并未体现其存在不符合绩效发放的情形,因此公司应依法支付该部分薪酬。


仲裁委经审理,采纳了律师团队的意见,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徐悦完成交接的最后工作日解除;公司需向徐悦支付当月工资,并按徐悦已工作月份折算支付《加盟邀约函》中约定的绩效薪酬,以上款项及律师费合计68240.08元后公司不服该裁决提起一审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再次支持了我方的主张,徐悦的自身权益最终得到充分维护。


-本文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文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请联系本所


相关资料: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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